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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司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5 08:39:43

近年来,国内企业对专利在提升中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知道,纷纷加强了专利作业,专利请求量大起伏添加,但是在专利署理过程中,企业在专利请求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以便我们后续避开这些误区。

1、自主研制的效果不需请求专利一些技能人员以为只要是自主立异,就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独占权,自主研制的技能效果假如不请求专利,就得不到法令承认和维护。当别人盗用其研究效果时,因研制者对效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令维护,就无法追查盗用者的法令职责。一起,在我国,专利请求选用的是先请求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创造创造谁先请求了,专利就颁发谁。因而,研制者如不及时请求,而被别人抢先请求并被颁发专利权,研制者就无法追查别人的法令职责。这样的案例在我国能够说是不计其数。

2、投入规模生产后才请求专利有部分创造人以为请求了一项专利后,就可无忧无虑,然后忽视了后期的持续研制作业,即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善,也不再请求专利。这种错误知道的结果不异于未请求专利。由于当别人对该产品有了改善并请求了专利,反过来就约束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刻,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3、专利产品改善不需再请求专利在与创造人就请求专利的技能内容进行沟通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主意:这一技能计划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刻请求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请求专利更适宜。殊不知,这时现已晚了,即便你幸运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况之中。此刻假如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请求之日技能现已被揭露为由进行抗辩。你不光打不嬴官司,并且以前为请求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刻、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请求的根底不是现已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纷歧定是现已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主意,就能够着手请求文件的撰写了。

4、一项效果只能请求一类专利有部分创造人以为一项技能效果一次只能请求一类专利,即只能请求创造专利或只能请求实用新式专利或许只能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则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创造专利、实用新式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创造可一起请求多种专利,技能计划也能够一起请求实用新式和创造专利。实用新式专利批得快,可赶快获得相应维护,一般需1年左右时刻;创造专利则一般需2~5年检查同意时刻。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进步,专利检查同意的时刻也相对缩短。从近两年的检查状况看,新式专利一般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创造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因而,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创造,若创造人只请求了创造专利,而此刻别人左右开弓,一起请求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式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式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创造人若运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5、专利请求是维护效果专一办法这是由于很多人对技能效果维护的办法不太清楚。对技能效果的维护能够选用两种方法:请求专利通过法令加以维护和通过技能秘密由技能持有人自己加以维护,两者各有利弊。假如技能效果请求了专利,当别人侵权时能够通过法令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晦气之处就是有必要充沛揭露技能计划,揭露到使这一范畴的一般技能人员能通过揭露的技能计划加以施行的程度,这就给别人供给了在此技能计划根底上进一步研制的时机。假如技能效果选用技能秘密加以维护,不用像请求专利那样揭露技能计划,假如维护措施妥当,别人难以了解。它的缺点就是一旦由于技能持有人维护不力导致泄密或被别人盗取,就很难追查别人的职责。或许别人也开发出同样的技能并请求了专利,你再用这一技能就构成了侵权,此刻不管从技能上仍是市场上都将处于被动状况。因而技能效果持有人能够在专利维护和技能秘密维护两者之间加以权衡,挑选适宜的方法。对那些简单保密、别人难以知晓的技能效果能够选用技能秘密维护,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如此,直到今日仍处于很好的维护之中。而对那些业界行家看一眼就理解、很难保密的技能效果最好选用专利维护。

6、有专利证书等于有用的专利权这是大都专利权人的遍及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式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本质检查,即便在你请求之前现已有人就相同的技能计划请求过相同的专利,你的请求仍可能会被同意。假如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保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获得有用的专利权。就创造专利而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本质检查,但谁也不能确保创造专利检查部门对国际范围内一切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

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实有用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请求的同意。只要在你的专利有用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许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通过复审后保持了你的专利权,此刻你的专利才是真实有用的专利。

为了帮助您快速识别骗子,提高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权利知识产权法》总结了客户在济宁商标注册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惯例和陷阱。你们这些想注册的人应该注意他们为了吸引低价活动的商家,在顾客“勾搭”之后,他们会以各种名义增加附加费。因此,商标证可能没有拿下来,收费发票也拿了不少。有很多中介机构在申请人拿到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后,会要求收取服务费或费用及证明费,并重复支付。我希望你要小心谨慎,避免陷入这样一个糟糕的例行公事。

知识产权之路在此期间,骗子代理机构会谎称商标需要在网络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使用,展示过程需要支付“展示费”。一些企业对商标局的“公告期”不清楚,所以相信骗子的话,赔钱。但《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在审查期间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个人或公司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可以成功注册。公告期间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与电信诈骗一样,诈骗机关的名义,欺骗企业,冒充国家商标局下属机关。如果企业不注册,就会被罚款等。

目前,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合作中心外,商标局还分别在广州、上海、重庆、郑州设有商标评审合作中心。如有疑问,到中心询问。相关信息也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开,而不是轻信谣言和欺诈机构。许多代理机构声称能够实现100%的商标注册成功率,并保证100%的商标申请成功。但是,商标注册存在风险,不能保证任何商标100%通过。一些机构会在商标未过期时打电话,谎称商标过期后需要立即续展。

否则,他们将被罚款。根据《商标法》,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可以延长六个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续展不会被罚款!

济宁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注册之前进行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在商标注册的前期工作中,商标查询与合法性的考量便是其中两个重要环节,因为它们直接关乎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注册之前进行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在商标注册的前期工作中,商标查询与合法性的考量便是其中两个重要环节,因为它们直接关乎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两个环节的重要性。商标注册能不能成功,就看这两件事:

一、商标的前期查询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换句话说,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商标申请人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在同类别里进行了注册,或者与其他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则会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例如:有人想要在第9类注册“微信通“商标,我们知道同一类别中已经有了“微信”商标,那么“微信”将不能注册成功,所以商标的前期查询工作至关重要!当然,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及时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经济与时间的损失。“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尽管商标注册查询不能保证百分百通过,却可以为商标成功申请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提高商标核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二、禁止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除了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驳回风险外,还有就是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是否违反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并据此判断查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高沃小知在此提醒,申请人在给自己的商标起名字时并非随心所欲,想要起什么名字都行,这涉及到《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和不得注册的相关内容。

如《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是申请人在商标起名字时需绕过的坑,只要越过以上的雷区,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将会大大提高。对于没有专业知识与注册经验的申请人来说,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不仅能够认真做好前期的商标查询和准备工作,还能节省时间与精力,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注册风险,保证成功率。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济宁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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